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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19〕343号(王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19〕343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邯山区**号院。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邯山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7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邯山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谭某某(另案处理)为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通过景某某找到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来到位于邯山区**路邯郸市**学院东侧何某某经营的文印门市内,将谭某某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何某某(已判决),由何某某伪造了谭某某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完税证明各一份,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将伪造的证明文件交付给谭某某,后谭某某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被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景某某收取谭某某12000元费用,事发后将12000元退还给谭某某。

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邯山公安分局滏园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完税证明》;2、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王某某出具收到12000元的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利益,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宇

(院印)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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