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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19〕386号(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19〕38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邯山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邯山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妻子李某乙在邯山区**村的家中,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甲继而对李某乙实施殴打,致其肋骨骨折,经伤情鉴定,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琐事与妻子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其身体健康,致其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宇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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