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王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乡**村**路**号巷**号,住户籍地。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20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6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0月27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0日,因刘某甲想让其女儿到本市的凌云中学上初中,经刘某乙(别名刘某丙)介绍认识王某某。王某某谎称在邯山区文教局工作,能帮忙办理凌云中学上学事宜,并以此为由,向刘某甲索要人民币21000元。同年5月1日,刘某甲在邯山区文教局门口交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8000元;5月25日,刘某甲通过微信给王某某转账人民币3000元。

2018年9月份,刘某甲知道被骗后,到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王某某分两次退赔刘某甲共计人民币13000元。后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魏某某被诈骗案)被判处刑罚。2020年4月17日,刘某甲报警,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于同日立案。后王某某将剩余8000元人民币退赔给刘某甲,取得其谅解;并于2020年4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到案说明;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提取笔录及收到条、转账记录;7.辨认笔录;8.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欣悦

检察官助理:刘巧云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