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20〕48号(倪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9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乡**村**组,租住邯郸市复兴区**村**号。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邯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倪某某在邯郸市邯山区**大街**花园**区**楼**室刁某某家中,趁其不备将放在客厅桌子上的实名制美食林惠宾卡盗走,后被告人倪某某持该卡分别在邯郸市美食林便利店和美食林**超市购买香烟三次,共计消费10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证人真言;3、书证;4、物证照片;5、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帅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