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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20〕86号(沈某某、乔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沈某某,曾用名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住本市丛台区。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邯山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3月1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经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31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逮捕,同年6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5197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住馆陶县**街。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经邯山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1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经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31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逮捕,同年6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乔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份,被告人沈某某使用邯郸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资质承建邯郸**项目,被告人乔某某被沈某某聘为该项目部办公室经理。2013年底,被告人沈某某经与乔某某预谋后,由乔某某伪造“邯郸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行政印章一枚,沈某某为乔某某报销了伪造印章的费用。2014年3月底,被告人乔某某在**项目塔吊设备备案资料上加盖该伪造印章,至6月份,邯郸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现资料上加盖有伪造的公司印章,并责令沈某某、乔某某将伪造的公司印章交回公司。

2018年7月,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邯郸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向丛台公安分局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的伪造印章;2、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乔某某经预谋后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的到案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沈某某、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宇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均取保候审于现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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