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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19)395号(杨某甲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19〕39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4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镇**村**路**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镇**村,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4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邯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小某甲伙同杨某乙(另案处理)、郭某某(在逃)三人合谋后,由被告人杨某乙建立微信群(群昵称为“龙虎2.1和9.5”、“龙虎和”等)拉拢赌客进行网络赌博。被告人杨某甲负责微信群中下注和返款的具体操作。参赌人员通过微信、支付宝或者银行转账等方式以“龙虎和”猜大小的方式将赌资转账至被告人杨某甲使用的账户,被告人杨某甲向赌博网站下注,根据“重庆时时彩”开奖结果进行网络赌博。被告人杨某甲通过向赌博网站下注后网站返利的方式盈利。赌博群运行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共接受赌资累计达11776112.40元。被告人杨某甲和杨某乙、郭某某按照4:4:2的比例进行盈利分成。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5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根据彩票网站的开奖结果,以押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叶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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