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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19〕14号游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游某某,曾用名游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91********,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被邯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游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黑色奔驰车在邯郸市中华南大街,被邯郸市交通警察支队城市治安卡口防控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沙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测鉴定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2.91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材料》、《查获经过》、《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报告;5.游某某案发现场的视频及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栗保东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0383****;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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