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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19〕15号蔺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蔺某某,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89********,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邯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蔺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的白色本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邯山区雪驰路与东环路交叉口西侧时,被民警查获。经邢台市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蔺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71.8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蔺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对上述事实予以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2.被告人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蔺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报告;4.邯山区公安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处警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志亮

2019年6月19

附:

    1.被告人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3205****;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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