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9年7 月18日我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邯山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15日邯山区公安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向张某乙(另案处理)介绍邯郸市**制造有限公司有虚开发票的需求,后张某乙通过陈某某从邯郸市**贸易有限公司为邯郸市**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发票金额199961.02元,税额33993.38元。案发后邯郸市**制造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2)2016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向张某乙(另案处理)介绍江苏**有限公司有虚开发票的需求,后张某乙通过袁某某、陈某某从邯郸市**贸易有限公司为江苏**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张,发票金额2496876.93元,税额424469.07元。案发后江苏**设备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法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侯志亮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在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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