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现住复兴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邯山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2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冀D**黑色“常光牌”二轮摩托车沿浴新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浴新大街与水厂路北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武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6.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志亮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原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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