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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19〕66号(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7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现住址:邯郸市邯山区**号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7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邯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31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冀D**小型轿车在南环与明怡街交叉口被交警邯山大队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15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材料》、《查获经过》、《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万江

2019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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