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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20〕12号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88********,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现住天津市河西区**路**公寓**号楼**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邯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津J**的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东环路与陵园路交叉口西3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3.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报告;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和示意图;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两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志亮

(院印)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2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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