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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20〕15号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90********,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现住复兴区**街**条**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邯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牌号为冀E**的绿色时骏牌轻型自卸货车,沿邯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邯大路京广高铁桥东侧50米处时,与前方由东向西步行的王某某、张某某、谷某某、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和张某某当场死亡、谷某某轻伤一级、刘某某轻伤二级的交通事故。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邯山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认定,何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2.被害人陈述:某某、谷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事故原因鉴定意见书、被害人王某某死因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张某某死因鉴定意见书、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现场图;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死亡,谷某某、刘某某轻伤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志亮

(院印)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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