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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20〕50号张某甲、张某乙等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高中文化,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11964********,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邯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邯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3日因患有重大疾病,被邯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张某甲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又8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被告人张某乙,男,汉族,大专文化,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90********,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邯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邯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张某乙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76********,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现住邯山区**乡**村**路**号巷**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邯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周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5日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50000元。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5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补查完毕重报至我院。该案现已审查终结,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租用邯山区沙口村及院上宋村两处民房,收购“丛台二十年”、“丛台十年”、“丛台活分子”空酒瓶、包装盒、包装箱等材料,又雇佣被告人周某某,将进购的散装白酒进行灌装,经装盒、封箱后,假冒“丛台”酒水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张某甲等人已向任某某、史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销售假冒的丛台系列酒水共计人民币106600元;另案发现场扣押未销售的丛台系列酒水价值人民币23000元。

经河北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张某甲等人生产、销售的丛台系列酒水均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河北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证明材料、鉴定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史某某、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假冒伪劣丛台酒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证人任某某、史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等人辨认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笔录;6.视听资料:侦查机关查获案发现场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张某甲、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未经河北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多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丛台”系列酒水对外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属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周某某属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志亮

检察官助理:韩  申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3107****;张某乙、周某某现被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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