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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20〕62号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现住曲周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邯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冀D**的现代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东环路与邯大路交叉口北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5.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其它在案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志亮

检察官助理:韩  申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100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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