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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21〕Z10号(韩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二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号**栋**单元**号现住本市邯山区****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院批准,邯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韩某某利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办理了一张建行卡,一张民生银行卡,一张光大银行卡,一张中信银行卡和一张工商银行卡。后将全部银行卡通过网络卖给一男子(身份不详),获利1800元,为电信诈骗份子提供便利。其中建行卡,卡号:62170001100********,该卡涉案1起(受害人吴某某,涉案金额20000元);民生银行卡,卡号:62262212********,该卡涉案9起(受害人李某甲,涉案金额元10000;受害者人谢某某,涉案金额20000元;受害者人龙某某,涉案金额51800元;受害者人杨某某,涉案金额10000元;受害者人李某乙,涉案金额48000元;受害者人林某某,涉案金额15000元;受害者人柴某某,涉案金额10000元);受害者人梁某某,涉案金额5000元;受害者人朱某某,涉案金额两笔共35000元;光大银行卡,卡号:62266223********,该卡涉案4起(受害人高某某,涉案金额15000元;受害者人李某丙,涉案金额12000元;受害者人佘某某,涉案金额34000元;受害者人靳某某,涉案金额10000元);中信银行卡,卡号:62177308********,该卡涉案3起(受害人王某某,涉案金额5000元;受害者人宋某某,涉案金额5000元;受害者人景某某,涉案金额5000元);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04050********,该卡涉案1起(受害人熊某甲、熊某乙,涉案金额50000元)。

韩某某五张银行卡涉案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2142643.05元,其中李某甲等18名受害人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6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部推送线索、调查材料、公安机关办案民警警官证复印件、被告人韩某某户籍证明材料及现实表现、呈请追缴非法所得报告书、交纳非法所得凭证、银行卡涉案信息及流水、被告人韩某某供述及辩解;被害人涉案、受案、立案、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栗保东

(院印)

2021年2月4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依法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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