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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公诉刑诉〔2018〕154号(江某某、付某某私分国有资产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公诉刑诉〔2018〕154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81********,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街**号,住涉县**局家属院**楼**单元**号,系涉县**局办公室主任兼涉县**管理处主任。2017年8月1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邯山区人民检察院管辖,同年8月9日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61987********,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街**号,住涉县**苑**楼**单元**室,系涉县**局涉县**管理处副主任。017年8月1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邯山区人民检察院管辖,同年8月9日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付某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2018年1月9日、2018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涉县**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涉县**局**管理处成立的下属公司,涉县**劳务有限公司与**管理处为一套人员。    

    2014年涉县**管理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经国家水利部审批通过,项目资金为中央财政拨款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该项目分为三个标段,经过招投标,河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第一标段工程,在**公司施工过程中,身为**管理处主任被告人江某某、副主任被告人付某某用涉县**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河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河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涉县**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310090元。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河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转款给涉县**劳务有限公司310090元。后**管理处用该310090元资金为职工发放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书证;3、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付某某明知是国有资产,违反规定私分给个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帅

2018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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