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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未刑诉〔2020〕10号(毛某甲、赵某甲二人聚众斗殴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未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4242000********,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组**号,现住原籍。赵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邯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4241990********,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组**号,现住原籍。毛某甲,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1月1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聚众殴斗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邯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毛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6日晚10点左右,被告人赵某甲、毛某甲与赵某乙(已诉)、岳某某(另案起诉)等人在一起吃饭,至11月7日凌晨2时许,岳某某与申某某(已诉)微信聊天,申某某嘲笑岳某某的朋友为“社会人”,赵某乙听到后与申某某发生言语冲突,双方互骂并表示互不服气,于是约定地点打架。赵某乙纠集被告人赵某甲、毛某甲及一起吃饭的朱某某(已诉)、毛某乙(已诉)、张某甲(已诉)等人前往约架地点。期间,被告人赵某甲电话联系赵某丙(已诉)等人,让其带人带“家伙”赶到现场。赵某丙纠集孙某某等人前往汇合。申某某纠集在**TV店中的张某乙(另案起诉)等人等待,并打电话叫来了王某甲等人。2018年11月7日3时左右,被告人赵某甲、毛某甲、赵某乙等14人到达**中学,没有找到申某某,试图通过微信聊天确定申某某位置,申某某在**中学对面的KTV门口叫骂。此时被告人赵某甲手拿木棍,张某甲手拿菜刀,赵某丙等人手拿木棍,听见喊声之后直奔KTV。申某某等人在门口看见对方冲过来后,申某某、张某乙等四人去一楼厕所旁边的储物间,每人手拿一根空心钢管到了大厅。赵某乙、赵某甲等人冲进KTV后,往外拽拉申某某,王某乙就过来拦架,不让双方在KTV打架。赵某乙、赵某甲等人出去后,站在门口和对方互相叫骂,接着朱某某、赵某乙等人就往大厅里面走,赵某乙争夺申某某手中的空心钢管往申某某身上乱打,赵某甲手持木棍和朱某某、张某甲等人纷纷靠近并殴打申某某,张某甲使用菜刀将申某某砍伤。经鉴定,申某某损伤程度系轻微伤。在打架过程中,张某甲用菜刀将自己一方的朱某某误伤,朱某某的头上和手上受伤。打完后朱某某、赵某甲这一方就出了**KTV的门,随后岳某某和聂某某(在逃)进入KTV,二人拽住栗某某的头发,对栗某某拳打脚踢,将栗某某打倒在地。

这时被告人毛某甲和毛某乙开车赶到KTV门口,见朱某某上流血了,听朱某某说是申某某一方打伤的,毛某甲便从自己开的黑色大众桑塔纳轿车后备箱内拿出一根平棒球棍伙同赵某甲、赵某乙、张某甲等人再次进到**KTV四处寻找申某某等人打架,毛某乙在二楼看到张某丙,抓其领子问申某某在哪,张某丙回答不知道,毛某乙随即对其殴打,并继续在屋内寻找申某某。被告人赵某乙、赵某甲等人没有找到申某某,就在**KTV的门口拽住张某乙,并对其拳打脚踢,张某甲用菜刀将张某乙砍伤。经鉴定,张某乙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12月18日被抓获归案,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毛某甲2019年11月7日被抓获归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同案犯供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毛某甲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并持械伤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以上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毛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毛某甲三年以上三年半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俊燕

(院印)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毛某甲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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