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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未刑诉〔2020〕9号(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未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68********,汉族,初中,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邯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邯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自2019年3月份以来使用邯郸**医院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通过1168医药网站,从该网站的部分药品、保健品经销商处进购了大量锁阳固精丸、全鹿丸、三宝胶囊、维参锌胶囊(该四类为药品)、养精固本丸、华佗固精丹等产品,并雇佣陈某某、李某某(另案起诉)等人,以邯郸**医院医生的名义通过微信向患者推销上述补肾壮阳产品。以上共计销售2550258元。被告人张某某于 2019年8月2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书证;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俊燕

2020年3月3

  附:1.被告人现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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