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现住原籍,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8年11月21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现住原籍,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8年11月21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8年11月21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现住原籍,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8年11月21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3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现住原籍,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8年11月21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陈某某、郝某某、杜某某、徐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初,在魏县泊口乡前佃坡村一养鸡场内,被告人申某某雇佣陈某某、郝某某、杜某某、徐某某未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进行非法电镀螺丝生产,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废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该电镀厂北侧未做防渗处理的渗坑内,经河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对废液检测,结果为具有腐蚀性特征和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毒物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申某某、郝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郝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雇佣郝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杜某某在未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将含有重金属“锌”、“铬”的有毒物质直接排放到未经处理的渗坑内,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申某某、郝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铭海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郝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杜某某现住原籍;
2.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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