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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19)59号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25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院批准逮捕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6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冀冀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安聊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魏县张二庄镇北留固村路口时未让右方来车先行,将沿北留固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孙某甲驾驶的自行车撞倒,造成孙某甲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魏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甲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等;2.证人孙某乙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锋

2019年1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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