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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19)60号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61********,汉族,半文盲,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因病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D**三轮汽车沿魏县天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兴源大街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将前方由南向北步行过公路的刘某某撞倒,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经魏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辆山路行驶,违反交通信号,发生交通事故,造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芳

                                                     2019年1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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