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5日晚21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一辆银色东风小康牌面包车在魏县水城广场北胡同内将一辆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小鸟牌电动自行车认定价格为1944元。
2018年4月14日晚23时许,被告人耿某某在魏县人民医院内盗窃一辆家富牌电动三轮车。经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家富牌电动三轮车认定价格为3028元。
被告人耿某某将盗窃的家福牌电动三轮车销赃后,返回魏县人民医院盗窃一辆新蕾牌电动自行车。经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新蕾牌电动自行车认定价格为862元。
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被告人耿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郭强
附件:
1.被告人耿某某现住原籍。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