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连某某因故在魏县棘针寨镇老君堂村的大街内将郭某某头部打伤,经邯郸爱眼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郭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带血照片、住院病例、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2、证人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因故将他人打致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赵丽芳
附件:
1.被告人连某某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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