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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19)88号连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连某某因故在魏县棘针寨镇老君堂村的大街内将郭某某头部打伤,经邯郸爱眼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郭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带血照片、住院病例、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2、证人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因故将他人打致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芳

                                                   2019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连某某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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