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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19)91号李某某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村,捕前住原籍,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9月4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宋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在均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使用自制罐车,以每车2000元的价格,将成安工业区聚厚大道10号的升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内炼油厂,在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共计约300余吨,非法倾倒至邯郸市峰峰矿区义井镇义井村一废弃的焦化厂和义井镇王看村村东一水泥池内,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2.证人证言:同案犯宋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供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运输、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雇佣他人运输、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强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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