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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孙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5时许, 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在魏县北皋镇北街新农村青少年视力矫正门市门口,因订婚矛盾与李某某及其儿子高某甲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架,高某甲被孙某某、张某某打伤,经鉴定高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现场照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出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遇纠纷未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金锋

检察官助理:郭晓明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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