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现住原籍。2001年11月30日因盗窃罪被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1时许, 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冀A**小型轿车在回隆镇南街西村其家胡同内由西向东倒车时未确认安全,将后方学龄前儿童撞到,造成许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甲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照片、前科判决书、调解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乙、靳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碰撞痕迹鉴定、酒精检验鉴定、尸体检验鉴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时未确认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运常
检察官助理:蒿藤中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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