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后,被告人徐某甲将罂粟种子播撒在其老宅基内,2020年4月15日,魏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其老宅基内种植罂粟,并予以铲除,经清点共计1593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刘某甲、徐某乙、刘某乙、徐某丙证言;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被告人徐某甲辨认现场笔录;5.鉴定意见:罂粟DNA检验鉴定文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运常
检察官助理:蒿藤中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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