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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2********,汉族,高中文化魏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3年1月14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因刑事和解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21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魏县魏都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科教路交叉口时,未确保安全且未靠右侧通行,将刘某某驾驶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后载张某甲和张某乙)撞倒,造成刘某某、张某甲和张某乙受伤,刘某某和张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张某乙受重伤。事故发生后,杜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魏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不负事故责任。

另查明,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投案经过、现场照片、工作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王某某、张某丙等人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辩解;4.勘验现场笔录;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痕迹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金锋

检察官助理:郭晓明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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