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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村,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15日监视居住,同年7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下午17时许,在魏县魏城镇高刘庄村“百家福”超市门口,被告人刘某某和薛某某因退货发生争执,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将薛某某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薛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害人薛某某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调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成果

检察官助理:杨  涛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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