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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张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某甲,女,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号,捕前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村。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2月12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8日被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新冠疫情原因,2020年6月24日被魏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8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份到2015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以能给杨某甲在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丹尼斯连锁超市” 上货大米为由,假借给超市领导送好处费,分多次共骗走杨某甲人民币164100元,张某甲将所骗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张某甲叔叔张某乙退还了杨某甲55000元。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退赔了骗取被害人的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汇款凭证、谅解书、借条、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学文

检察官助理:蒿藤中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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