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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4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冀T**小型普通客车沿魏县天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魏祠公园门前时,与前方李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李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发生事故后赵某某逃离现场。经魏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甲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现场照片等;2.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铭海

检察官助理:郭晓明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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