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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邵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号,现住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邵某某驾驶豫E**小型普通客车沿安聊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定魏线路口西侧魏县国林加油站门前时未保持安全车速,遇行人过公路未避让,将前方行人周某某撞倒在道路上,事故发生后约1分20秒, 周某某又被饮酒后的吴某某驾驶由东向西行驶未确保安全的冀D073LH小型轿车碾压拖带,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邵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照片、破案报告、和解协议、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蔡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尸体检验鉴定、碰撞痕迹鉴定、交通事故认定书;5.交通事故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过马路未避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运常

检察官助理:蒿藤中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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