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5年2月28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5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5日被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日被魏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5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故意伤害罪
因被告人李某某曾和被害人申某某发生过交通事故纠纷,2014年12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魏县魏城镇魏都南大街路西申某某家开的**门市门口喊骂,被害人申某某出来后双方发生争执,引发打架,被告人李某某持砖头将申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申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2.开设赌场罪
2013年5、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郭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武某某、霍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魏县飞天干菜市场郭某某茶楼以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该赌场经营20余天,共抽头营利40余万元,其中李某某分得约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调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连某某、同案犯武某某、刘某某、霍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损伤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铭海
检察官助理:杨涛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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