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0********,汉族,高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住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9日被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本村会计张某甲不让其查看家中被征收土地面积底册一事怀恨在心,在街上遇见张某甲亲家吴某甲时说了张某甲坏话,双方发生争执,后张某甲到达现场并将双方拉开,张某甲随后回家,李某甲骑电车将张某甲撞到在地,李某乙(在逃)持菜刀将张某甲砍伤,张某甲女婿吴某乙在拉架过程中被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吴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住院病历、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吴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被害人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微伤、一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运常
检察官助理:蒿藤中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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