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现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22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8时许,在魏县沙口集乡李家口村,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因桃园摘桃一事发生争吵,引发打架,被告人王某甲持木棍将王某乙打伤,经鉴定,王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一级。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和被害人王某乙民事部分已调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调解书等;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成果
检察官助理:杨涛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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