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柴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路**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8日23时许,在魏县魏城镇东关村,被告人柴某甲与被害人任某甲双方因邻里纠纷吵骂,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柴某甲伙同杜某某(在逃)将任某甲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任某甲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任某乙、李某某、柴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任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视频监控现场人员;7.视听资料:打架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成果
检察官助理:杨涛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柴某甲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