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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柴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9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8日23时许,在魏县魏城镇东关村,被告人柴某甲与被害人任某甲双方因邻里纠纷吵骂,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柴某甲伙同杜某某(在逃)将任某甲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任某甲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任某乙、李某某、柴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任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视频监控现场人员;7.视听资料:打架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成果

 检察官助理:杨涛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柴某甲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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