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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21号郑某某抢劫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27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院批准逮捕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犯抢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伙同他人窜至魏县南双庙乡简庄村北侧盗窃定位线西侧绿化树。在盗窃过程中被简庄村民武某某发现并被制止。在被制止时,被告人郑某某将武某某打伤。经鉴定,武某某伤情为轻微伤;盗窃树木价值72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谅解书等;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武某某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勘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在被制止时,当场将被害人打伤,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锋  

2020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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