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8月份,被告人苗某某伙同赵某某(已判)以能让乡村学生到魏县第四中学上学为幌子,采用发放虚假《录取通知书》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诈骗陈某某19260元、张某甲5500元、李某某5500元、张某乙5500元、朱某某5620元。同年8月份,苗某某伙同赵某某由苗某某冒充魏县教育局招生办工作人员诈骗被害人刘某某现金10000元。2017年7、8月份,被告人苗某某以能安排学生到魏县第一中学上学为幌子,诈骗韩某某20000元,后在韩某某等人的逼要下退还了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前科判决书、伪造的录取通知书等;2.证人纪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赵某某的印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共计713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李铭海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