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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27号任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村,捕前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主动到魏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4日7时许,被告人任某甲与任某乙因桩基纠纷,在魏县牙里镇西南庄村任某甲家房子的后边,发生争吵,后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任某甲伙同他人用铁锹把将任某乙打伤,经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任某乙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住院病例、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2.证人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任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学文

 2020年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甲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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