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在牙里镇长兴东村西区村委主持工作期间,以不在长兴东村西区村两委任职的张某某、刘某某的名义骗领村干部误工补贴及村干部绩效补贴,共领取补贴合计10216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家人已将骗领的钱款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村干部补贴表、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运常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