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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30号李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魏县牙里镇政府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号,现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在牙里镇长兴东村西区村委主持工作期间,以不在长兴东村西区村两委任职的张某某、刘某某的名义骗领村干部误工补贴及村干部绩效补贴,共领取补贴合计10216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家人已将骗领的钱款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村干部补贴表、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运常

2020年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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