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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48号郭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某甲,男,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54********,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村,捕前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8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22日7时许,被告人郭某甲在魏县院堡镇东来庄村郭某乙家门前,因桩基纠纷,持刀将郭某乙捅伤,经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郭某乙的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住院病例、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2.证人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芳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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