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魏县魏城镇赵寨村新民居12楼楼梯处将被害人栗某某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李某某将所盗电动自行车以400元价格卖出,经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1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陈某某对李某某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魏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再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郭强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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