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现住原籍。2006年8月21日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常某某在魏县牙里镇西侯村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某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常某某将李某某嘴部打伤,经鉴定李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常某某和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及判决书、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调解书等;2.证人王某某、崔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遇邻里纠纷未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金锋
检察官助理:郭晓明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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