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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92号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82********,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镇**村**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单某某醉酒后驾驶豫P**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至魏县魏都大街益民山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单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1.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查获证明、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方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单某某供述与辩解;4.酒精检验鉴定报告;5.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金锋

检察官助理:郭晓明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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