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69********,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5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照三轮汽车上路行驶至定魏线魏县段273公里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董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查获证明、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董某某供述与辩解;3.酒精检验鉴定报告;4.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金锋
检察官助理:郭晓明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