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魏县**乡**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魏县牙里镇侯西村常某甲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追逃,其通过李某某和张某某联系魏县大磨乡和顺会村杜某某。被告人杜某某以能找关系帮常某甲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向常某甲索要现金5万元,后杜某某退还给常某甲现金1万元。常某甲主动到魏县公安局投案被羁押后,常某甲姐姐常某乙、常某甲妻子于某某多次找张某某、杜某某讨要剩余的四万元。魏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9日立案侦查,立案前2019年12月23日、立案后2020年9月1日,张某某以折抵债务的方式两次代替杜某某还款共1万元。2021年1月4日,被告人杜某某家属代杜某某退还了剩余的3万元。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欠条、收条、还款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证人张某某、常某乙、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常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能找关系帮他人平事,骗取他人财物,至公安机关立案前未退还3.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运常
检察官助理:蒿藤中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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