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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二部刑诉(2020)3号薛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2月1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4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某在魏县北台头乡西也马村长期经营一家超市,2017年7、8月份期间,被告人薛某某从双庙一男子(身份不详)处购进3包共计60袋(每袋2.5kg)“海晶牌”加碘餐饮专用精制盐在超市销售,其中10袋已销售。2017年10月29日,魏县盐政管理所执法人员在魏县北台头乡西也马村被告人薛某某开的超市内检查时,查扣涉嫌假冒的“海晶”牌精制盐50袋。经检验该盐碘强化剂(以I计)项目不符合GB/T 5461-2016《食用盐》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所检项目中氯化钠(以湿基计)项目符合GB/T5462-2015《工业盐》标准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涉案盐照片等;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2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食品管理法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果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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