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二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1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本案由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在魏县魏城镇魏都北大街北市场北边路段捡到李某某丢失的一张邮政信用卡(卡号:62831000********),卡上贴有密码,后高某某到魏县魏城镇三角公园东边路南的邮政银行,在自动取款机上分两笔共从该卡提取现金1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信用卡对账单、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强
检察官助理:郭晓庆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