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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刑诉(2016)37号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刑诉〔2016〕3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胡同**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8日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邯大线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未保持安全车速,将前方由南向北过公路的行人房某某撞倒,造成房某某当场死亡。经魏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酒精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且遇行人过公路未避让,造成房某某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献芬

2016年3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押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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